5.2 傳動控制裝置
5.2.1 一般規定
5.2. 1. 1 壓力機須有可靠而靈敏的傳動控制裝置。
5.2.1.2 傳動控制裝置必須便于操縱和監控。
5.2.2 剛性離合器與制動器
5.2.2.1 采用剛性離合器傳動的機械壓力機,須有單次行程機構,如其動作由彈簧控制,則應采用壓簧,彈簧由導桿或孔(管)導向。單次行程循環結束時,曲柄應停止在上死點,其實際誤差不應大于50 。
5.2.2.2 可以采用腳踏操縱裝置或雙手式操縱裝置,但兩者應擇其一。
5.2.3 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
5.2.3.1 采用摩擦離合器傳動的壓力機,必須具有以下特性,即當離合器接合的外部條件消除或在斷電(氣)后,離合器立即脫開,同時,制動器立即接合。
5.2.3.2 氣動摩擦離合器與制動器的控制系統,應采用具有安全監控裝置的壓力機安全聯鎖閥。
5.2.3.3 在離合器、制動器控制系統中,須有急停按鈕。在執行停機控制的瞬時動作時,必須保證離合器立即脫開、制動器立即接合。離合器的重新接合,必須按選定的操縱方式進行。
5.2.3.4 急停按鈕的停止動作應優先于其他控制裝置。
5.2.3.5 大型壓力機各個立柱應設置急停按鈕,按鈕應具有自鎖功能。急停按鈕應設置在控制點、給料點附近,人手可迅速觸及且不會產生誤動作之處。
5.2.3.6 在離合器、制動器控制系統中,必須設有行程選擇器,以便選擇壓力機運轉模式。但采用直接傳動的低速大型深拉深壓力機和高速小型專用壓力機則不在此限。
5.2.3.7 行程選擇器應有"脫開"、"寸動"、"單次行程"和"連續行程"運轉模式,并按順時針方向依次排列。
5.2.3.8 行程選擇器在"脫開"位置時,所有運轉必須停止,滑塊不能啟動。
5.2.3.9 "寸動"可以采用單手或雙手控制。"單次行程"必須雙手控制。
5.2.3.10 單次行程循環結束時,曲柄應停止在上死點,其實際誤差一般不大于十50~-100 。
5.2.3. 11 當需要"連續行程"時,必須使操作者先作一次預控動作。連續行程的電路和顯示,應便于管理部門監測。
5.2.3.12 當既可用手又可用腳兩種操縱方式時,須有手、腳控制選擇器,而且兩者擇其一后,另一種操縱方式必須失效。
5.2.3.13 所有選擇器應用鑰匙作為轉換開關并能互鎖。但公稱力在1 000 kN 以下的壓力機不在此限。
5.2.3. 14 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沖:
a) 剛性離合器的轉鍵、鍵柄和直鍵應元斷裂;
b) 操縱器的懺件、銷釘或彈簧應無裂紋、折斷;
c) 電磁閥牽引電磁鐵觸點無粘連,中間繼電器觸點接觸可靠;
d) 滑塊從上死點距下死點25 mm 的行程范圍內需要制動時,離合器應能立即滑塊制動p
e) 滑塊行程次數>200 r/min 的壓力機不能使用滑銷、轉鍵離合器;
f) 離合器安裝緊固,動作可靠,確保滑塊元連沖。
5.2.3. 15 制動器工作可靠,與離合器相互協調聯鎖:
a) 制動器松開時,制動閘瓦與制動輪各處間隙應基本相等,制動帶最大開度(單側)應運1 mm;
b) 制動帶摩擦墊片(閘皮)與制動輪的實際接觸面積,應大于理論接觸面積的70%;
c) 制動器各活動銷軸應轉動靈活,無退位、卡位、銹死等現象,開口銷齊全;
d) 制動器小軸或心軸表面應摔火,不許用普通螺栓代替,制動瓦摩擦墊片和制動輪表面均不許有油污或其他缺陷;
e) 制動器杠桿、拉桿、制動臂或套板有裂紋,彈簧出現塑性變形或斷裂,制動帶摩擦片厚度己磨損達原厚度的50% ,哪釘頭埋頭深度小于摩擦片厚度的50% ,銷軸和軸孔磨損達原直徑的5%時該零件應報廢;
f) 制動輪有裂紋應報廢,輪面凸凹不平二三1. 5 mm ,應重新車光,當制動輪輪緣磨損達原厚度的40% 時應報廢制動輪;
g) 制動器和離合器必須相互協調與聯鎖,開機時制動器先松開,離合器稍滯后再結合;
h) 聯鎖或連接均應準確、緊固,工作時穩定、協調;
i) 行程限位裝置、控制裝置正確,動作完好有效。
5.2.3. 16 離合器、制動器氣路上必須有壓力繼電器,防止通往離合器、制動器管路系統壓縮空氣壓力低于規定工作壓力而造成制動器脫不開,離合器傳遞扭矩不足造成事故。